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01:11:28
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公告
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规范不动产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取得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抵押人、出让人、赠与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4)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四、本公告事项自2021年3月1日起在高密市范围内执行。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请权利人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本《公告》由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36-2361123
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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