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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应对疫情稳就业实施意见(烟台疫情降低风险)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09:10:58

导读:为积极应对疫情,保障重点群体就业,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烟台市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台出台应对疫情稳就业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疫情,保障重点群体就业,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烟台市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20〕3号)。从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困难、统筹保障重点群体就业等方面提出了13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扩大了政策享受范围,放宽了条件,延长了享受时间,提高了标准,充分释放惠企利民的政策红利。具体可概括为六个方面:

  一、加强就业保障,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困难

  一是建立企业用工保障制度。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加大网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大力开展 “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立政府、企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动机制,协同解决用工需求。设立用工服务人社专员,协助企业做好外地人员返岗、招工等工作。设立镇(街)、村(社区)招聘服务专员,挖掘本地用工资源,推送企业招聘信息,畅通供求精准对接渠道,鼓励就地就近就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介绍劳动者到本市企业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一次引进20人以下的按每人120元、20人至50人的按每人150元、50人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村(社区)招聘专员介绍劳动者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可参照劳务经纪人政策,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按照职业介绍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二是落实支持企业用工政策。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春节期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的,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1月24日至3月10日复工的企业,在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的,每新吸纳1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记录。

  三是组织劳动者安全有序返岗。针对重点企业外地员工返岗难问题,组织“点对点”定制化运输服务,开通“返岗直通车”,采取包车、包厢、包机等方式,帮助市外非疫情严重地区员工安全便捷返岗,保障企业复产用工。落实属地责任,指导复工企业做好防疫管理等工作,落实防疫措施要求。

  二、加强援企纾困,支持企业渡难关稳岗位

  一是落实阶段性减免和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认真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向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提前预付医药货款,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落实划转国有股权资本收益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政策。

  二是推动稳岗返还政策应享尽享。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从2020年1月1日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上年末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全面实行网上办理,点对点推送政策及稳岗返还资金,实现参保企业全覆盖。

  三、加强政策扶持,统筹保障重点群体就业

  一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服务,简化就业手续,推行电子报到证,为毕业生来烟留烟就业提供便利。积极实施选拔录用选调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鸟”计划、青年见习计划,充实基层工作力量。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二是保障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完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重点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等开展即时就业援助。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2月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阶段性延长就业援助政策,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稳定已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就业。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对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稳妥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及地炼、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实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健全面向退役军人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残疾人专项扶持政策,支持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全面保障妇女就业权益。

  四、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

  一是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聚焦就业重点群体、全市特色产业、市场急需工种,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统筹就业创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金蓝领”等各类培训项目,开展“鲁菜师傅”、养老家政、制造业强市等特色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补贴类培训范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利用师资和实训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2020年2月6日至6月30日期间,对承担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根据培训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20%向线上平台支付培训补贴;对参加线上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按照5元/学时标准,阶段性给予生活费补贴。

  二是实施技能兴烟行动计划。在全市开展“万名技工竞赛”活动,对列入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一定办赛补贴,对在市级二类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给予一定奖励。遴选建设一批市级技师工作站,鼓励和支持技能人才培养突出的企业、单位建设省级以上技能人才载体平台。在规模以上企业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与人才使用、薪酬待遇、职业晋升挂钩。

  五、加强创业引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是落实创业孵化补贴和运营补贴政策。落实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补贴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动态差异化奖补政策。对在2020年2月至疫情结束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和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二是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中的“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放宽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将2020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创业人员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金额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取消对创业场所租赁补贴中领取营业执照的“首次”限制。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实施范围扩大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六、加强监测预警,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

  一是加强就业用工监测。密切跟踪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影响,加强对重点用工企业和中美经贸摩擦企业用工监测,及时发布失业预警。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健全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居家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动态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2020年2月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及时按规定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加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力度,确保不因病致贫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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