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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28:57

导读:2022年2月17日江苏省民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

  近期,省内三地发现新冠肺炎确诊及无症状感染病例,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防控工作刻不容缓。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分级分类精准防控。设区市范围内出现确诊病例的,全市养老机构立即按照民政部办公厅《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规定实行封闭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控举措。未出现确诊病例的设区市,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规定,强化常态化防控,严格执行预约探视制度;进入养老机构的人员须持有无异常“苏康码”、须提供近14日内未在中高风险地区出入的行动轨迹、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须出示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进入老年人生活区的人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人员排查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官方发布疫情动态信息和中高风险地区变化情况,迅速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全面排查住养老人和工作人员有无相关旅居史、接触史或轨迹交集。对于排查出的密切接触者以及次密接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隔离观察。

  三、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养老机构应强化防护意识,每日开展居室巡查,早晚各为住养老年人和工作人员测量1次体温,并做好健康记录。密切关注住养老年人和工作人员身体状况,重点观察有无发热、干咳、乏力、流涕、咽痛、肌痛、腹泻、嗅觉味觉减退等症状,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按照疫情防控规范要求做好消毒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人物同防工作。养老机构禁止快递、外卖、送药人员进入,安排专人接收家属送来的老年人生活必需品或订购物品,规范消毒外包装后方可转交老年人。进入养老机构车辆须经过门岗消毒并停在指定位置。养老机构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等生活物资,并检查检验检疫情况,做好外包装消毒。对冷冻、冷藏食品,严格做好包装消毒,充分煮熟后食用。避免采购使用进口物资,如确需采购,要严格做好消毒并登记原产地信息,以便溯源追查。负责接收外来物品的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和事后消毒,不进入老年人生活区域。

  五、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工作。养老机构所在设区市范围内出现确诊病例的,住养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实行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疾控部门上门开展核酸检测,避免外出检测时交叉感染。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实行疫苗接种全覆盖(具有卫生疾控部门明确的禁忌情形除外),并及时进行加强针接种。积极引导身体基础状况良好、药物控制稳定的老年人进行疫苗接种,构筑疫情防控免疫屏障。

  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持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落实落细各项防控举措,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同时紧紧依靠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的各项支持政策,给予养老机构和住养老年人充分的关心关怀,及时解决养老机构在疫情防控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江苏省民政厅

  2022年2月17日

标签: 防控  机构  疫情  老年人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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