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9 05:05:34
为有效防止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垃圾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固始县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各类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二、禁放区域时段:全县全域全时段禁放。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等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全县各类宾馆、饭店和各类提供喜庆、殡葬服务的经营者要签订禁放责任书,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县公安机关报告。
五、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对查处的违禁案例依法公开。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八、各乡镇(办事处)要坚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持续开展好本行政区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九、对孔明灯的禁放管理,比照本通告执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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