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8 05:53:09
嵊州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申报公告
根据《嵊州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我市“两直”补助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本次补助按照《嵊州市“两直”补助条件》(附件1)和省专班《“两直”不予补助情形》(附件2)规定执行。此外,明确规上、限上企业和限上个体工商户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定额下调的双定户不将纳税作为补助条件。在我市生产经营,登记机关为省、市两级市场监管局的补助对象,由我市落实补助。
二、申报时间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0日24时止。符合补助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微信公众号“市监联连”中进行自主申报,按照申报指南操作(附件3)。
三、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使用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优先用于以下支出:1.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2.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3.支付生产经营性贷款利息;4.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5.其他符合纾困政策的相关支出。
咨询电话:83219756、83207611
嵊州市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 嵊州市“两直”补助条件
一、小微企业补助条件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企业。
(二)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2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补助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的界定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二)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或今年1-4月双定户定额下调的;
(2)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今年1-4月有纳税申报记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附件2 / “两直”不予补助情形
一、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一)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三)未在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五)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六)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七)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八)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
(九)分支机构。
二、个体工商户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一)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二)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四)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五)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六)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个体工商户。
附件3 /补助申报指南
一、申请主体请做好以下准备确认工作:
1.填报人请确保自己已关注“市监联连”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自己手机号,填报人手机号即为联连帐号。关注“市监联连”,点击绑定“市监联连”,如已有帐号,直接绑定,如没有帐号,先点“注册”完成绑定。
2.填报人手机号确保是所代表的小微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预留的年报联络员或法定代表人手机号。
二、打开“市监联连”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我的”“绍兴补助申报”,选择要申报的企业进入申报流程。未绑定用户,系统会提示先绑定联连帐号,无联连帐号用户,请先按提示注册帐号(绑定与注册流程说明详见准备工作第1点说明)。如系统提示您不能申办,仅您可能是没有关联企业或为不满足条件的企业。
三、选择申报企业进入材料填报页面,填写联系人与联系电话,勾选您企业符合的情况,上传相应的凭证材料,最后勾选承诺填写信息真实有效,点击提交完成申报。
四、注意事项
1.填报人如为企业联络员或法定代表人,但是绑定的联连帐号非市场监管部门预留手机号,请自行到市场监管部门系统或是线下窗口进行变更。
2.“市监联连”的填报地址与链接为“市监联连”用户专用,转发他人填报无效,如需换人填报,请告知填报人,按上面流程自行进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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