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8 12:37:11
通过新建、配建、改建、回购、长租等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新市民、青年人“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稳、租得好”。
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36万套(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比例15%以上,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
具体目标分解为:
2021年筹集3400套(间),
2022年筹集2500套(间),
2023年新建、筹集2500套(间),
2024年筹集2500套(间),
2025年筹集2800套(间)。
到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对象标准
01、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诸暨市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创新创业人员、新引进人才、龙头骨干企业职工等群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申请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1)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住房;(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02、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
其中住宅型房源建筑面积标准要求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少于80%,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要求均为50平方米以下户型;
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家庭房。
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03、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发展方式
诸暨市作为重点发展城市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空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一)支持将闲置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二)支持各镇街利用工业区块线之外且未纳入近期用地计划范围的工业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支持企业将闲置的存量居住房屋和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采取政府改造形式和政府回购形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由相关银行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租赁运营。
(四)支持企业向社会购买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利用社会租赁房源、通过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集中承租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
(五)支持国有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利用自有特色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政策支持
01、土地支持政策
相关主体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5种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新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制造业等行业“长高长壮”培育库企业项目给予重点保障。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 套(间)。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02、财政资金支持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在现有经费渠道予以支持。
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等各类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结合诸暨市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 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03、税费减免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金融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防空地下室的工业项目中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11号)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04、公共服务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文化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可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监督管理
01、严格准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对诸暨市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将符合规定的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02、加强建设管理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
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应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的基本要求。
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代建模式,引入品牌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提升住房品质。
03、规范租住管理
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专业化运营,运营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或与专业租赁住房企业合作运营。
市场企业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自行做好租住等日常管理工作,属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业务指导服务。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应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空置率。
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
诸暨市建设局应建立日常监管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主体和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核查承租人的住房情况。
04、加强权属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属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
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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