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11:33:39
缴费工资
01、申报对象
参加越城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2021年12月底在职的目前仍参保缴费的职工、雇主及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注意
1、已完成2022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人员,用人单位无需申报本年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
2、已向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申报2022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人员,用人单位无需再申报本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失业险种社保登记的统一信息代码和养老不是同一个的需要单独申报)。
3、对养老、失业、工伤不在同一经办机构、同一社保信息系统登记的用人单位,请及时核对职工的登记信息,以免缴费工资申报数据无法及时获取。
02、申报时间
2022年5月30日至6月30日
03、申报方式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原则网上进行申报。
网上申报途径:
1、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后,搜索“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事项,进行在线办理;
2、登录江省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后,进入社保保险网报系统,按“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事项申报
确实无法进行上述渠道申报的用人单位,可携带公章、U盘等材料至各社保经办窗口办理。
04、缴费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2021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精确到元)据实申报。其中月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待全省202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另行通知)。
缴费基数启用时间将根据浙江省统一规定执行,基数启用前,各项社会保险应缴费额暂按原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2022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05、其他事项
1、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和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确定。
2、如新基数尚未启用,单位可通过再次办理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事项申报该职工的缴费工资,以单位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3、已离职职工和2022年度新参保职工无需申报工资,2022年度新参保职工系统将自动根据参保时申报的缴费工资按规定进行封顶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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