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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区创新驱动转型、人才引领发展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11:11:32

导读:在2023年9月30日(含)前,购买本区上述镇街普通新建商品住房的,在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助;购买本区非住宅新建商品房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30%标准给予补助。

  为深入贯彻省、市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经济稳进提质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强区、人才强区战略,加快产业统筹发展、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稳定人才工匠队伍,进一步营造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有效推进萧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强化企业创新发展

  1.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对区内上下游企业共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的“技术靶点攻关+场景开放+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研发、设备、软件)20%给予资助,政策期内每个联合体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列入省级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按照省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2.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等研发机构,在省市资助基础上,按市级标准给予配套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技术分中心资助减半)。

  3.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获得省内、国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的,分别给予总额100万元、200万元资助;采购在萧企业首台(套)产品的按其采购额10%给予资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鉴定验收的国家、省级工业新产品,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资助,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资助。对入选“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资助。

  4.鼓励先进技术应用。择优扶持一批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按研发投入、产品试制、技术测试费用的15%给予资助,新兴产业按25%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购置符合GB/T12643-2013标准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购置款10%给予资助,已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按5%给予额外资助。

  5.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对经确认属于兼并重组或司法拍卖盘活存量资产的企业,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投产后给予资助;达产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B类,按盘活存量面积5万元/亩,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按盘活存量面积8万元/亩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提升科技保障力度

  6.聚焦我省“尖兵”、“领雁”等科技攻关计划,围绕我区重点发展的三大支柱产业,组织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的,按照上级要求给予资助。每年对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符合相应条件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总额或增加额择优选取一定数量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7.加快构建企业研发机构集群,提升创新主体研发能力,对列入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8.鼓励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高层次人才团队等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在我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名院名校名所工程,支持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萧设立成果转化中心(基地)、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研究院、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9.促进创新孵化载体扩面提质,对经认定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认定级别、绩效评价等情况,每年给予最高 200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人才飞地”),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10.围绕我区转型发展急需的产业领域,遴选一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和800万元项目资助。建立跟踪考核机制,对通过验收的团队项目,项目执行期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按项目总资助金额的20%追加加速期支持。

  三、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11.已落户本市的户籍家庭或在本市工作且有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在本区义桥、临浦、衙前、南阳、新塘、戴村、河上、浦阳、所前、进化、瓜沥、靖江、楼塔、益农、党湾等镇街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区上述镇街购买第二套住房不受落户满五年的限制。各类家庭在限购区内限购的住房总套数不变。

  12.在2023年9月30日(含)前,购买本区上述镇街普通新建商品住房的,在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助;购买本区非住宅新建商品房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30%标准给予补助。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标签: 万元  企业  项目  住房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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