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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项目配套资助实施细则(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3:16:18

导读:对入选省级以上留学回国人员项目资助计划的,按照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文件规定:对入选省级以上留学回国人员项目资助计划的,按照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二、资助对象

  市各类企业入选省级以上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资助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按照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项目所在单位组织申报。申报时,单位提供项目配套资助申请表、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属团队的需同时提供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

  3.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级文件,按程序将资金分两年拨付至项目所在单位(获奖当年12月底前拨付50%,次年12月底拨付50%)。

  五、其他事项

  1.项目配套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中的课题研究、改善生产条件和个人工作补助等。

  2.项目所在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被列为失信惩戒、“黑名单记录”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留学回国人员项目配套资助。

  3.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资金外,一并取消其《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其他各项将补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的单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受理部门

  扬中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联系电话:0511-88368863。

标签: 扬中市  项目  复印件  单位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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