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8:19:11
申报口径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2021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为依据申报其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2.用人单位2021年新增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折算为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5.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丹阳市区参加工伤、失业保险)的省属用人单位,在2021年12月30日前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后,无需在丹阳市区申报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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