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12:08:35
镇江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12号通告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有效应对疫情输入风险,保障市民健康安全,经研究决定,自3月28日上午10时起,对国内有重点疫情地区旅居史的来(返)镇人员升级健康管理措施。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1.对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旅居史的人员,自来(返)镇之日起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出入公共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活动,做好个人防护。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2. 实行“7+7”健康管理期间,第1、2、3、5、7、9、11、14天(14天8检)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第1、2、3、5、7天在集中隔离点采样检测(第7天需双采双检),第9、11、14天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前往就近的核酸采样点检测。
3. 对其他地区来(返)镇人员,实行“3+11”健康管理措施,即3天居家隔离+11天健康监测。居家隔离需单人单套居住,不具备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集中隔离费用自理。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出入公共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活动,做好个人防护。
4. 实行“3+11”健康管理期间,第1、2、3、5、7、9、11、14天(14天8检)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第1、2、3天上门采样检测,第5、7、9、11、14天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前往就近的核酸采样点检测。
5. 请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对于瞒报、知情不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导致疫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镇江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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