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济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处罚标准(济宁疫情防控最新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4:13:39

导读:济宁不按照《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按照不同情形罚款或者拘留。

  不按照《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备的;

  2.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

  3.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

  4.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销售的;

  5.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6.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毒措施的。

标签: 台账  疫情  从业人员  防控  环节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jxyuer.com/news/jiaodian/252457.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jxyuer#foxmail.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江西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