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3:31:08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我市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济宁中心城区相关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二、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济宁主城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
(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十、禁放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告知、巡查、制止,全面抓好禁放工作。
十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十二、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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