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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兖州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启用公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10:22:14

导读:自2022年4月10日起,启用济宁市兖州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

  关于启用济宁市兖州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市部署要求,自2022年4月10日起,启用济宁市兖州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4月10日起,下列进入济宁市兖州区内使用、加工、销售、贮存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须全部进入集中监管仓,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1.从海关、港口及中欧班列货场直接进入兖州区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不能提交在海关、港口及其他《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

  2.从山东省外进入兖州区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未进入过集中监管仓或不能提交《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

  3.从山东省内其他区域进入兖州区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未进入过集中监管仓或不能提交《山东省内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

  凡纳入集中监管仓管理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应在到达目的地前24小时,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预约,如实填报集装箱号、进口货物的品名、来源国家(或地区)、数量、入仓地点、入仓时间等信息和进口货物通关单等凭证。

  二、入仓时要现场提供进口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经核对信息无误后办理入仓手续。

  三、对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落实消毒措施。不适宜消毒且不能提供检测合格证明的,按照要求对货物进行核酸抽样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办理登记入仓手续;核酸检测阳性的,放置专门存放区临时封存,按照涉疫货物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规程处置。

  四、货物入仓后在仓储区静置,静置期不少于10天,静置期满后,集中监管仓统一组织核酸抽样检测(已做过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的,不再重复检测),该批次货物取得阴性报告,出具《济宁市兖州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并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后方可出仓。该证明与货物同行,留存备查。

  五、严格落实人货分离,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集装箱货物并做好个人防护。车辆进出集中监管仓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管理,不得随意下车走动。

  六、进口集装箱货物在集中监管仓的装卸、预防性消毒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七、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登记在册进口集装箱货物涉及的运输车辆、司机的信息,实现全程可追溯。

  八、对不按要求入仓静置、不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信息、不提前24小时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达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核酸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出仓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九不”行为,依据《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规定依法查处,一律停业整顿;致使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自本通告实行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在全面消毒并取得货物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静置10天期满后,方可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等。

  十、本通告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非冷链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济宁市兖州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地址: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北环城路17号,山东泰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咨询预约电话:18863741555。

   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0日

标签: 货物  集装箱  兖州  济宁市  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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