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8:45:31
办理材料
A、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1份。
2、淄博市企(事业)职工工伤报告表(见附件2)(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3、《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见附件3)48小时内快报(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4、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的提交住院病历(加盖红章和压页章),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
5、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4)(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6、两人以上证人证言,需提供证人身份证明、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证人须签字(按手印)。
7、工伤人员的身份证。
8、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B、其他相关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11、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下载
附件2:《淄博市企(事)业职工工伤报告表》
附件3:《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附件4:《淄博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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