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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学生资助政策的对象)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3 12:23:07

导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第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认定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资助对象(国家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第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宜昌市还要求做好动态调整工作。春季学期依据学生异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更新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标签: 家庭  学生  经济困难  民政部门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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