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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企业退休职工计生一次性奖励发放对象及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2 07:50:37

导读: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宜昌企业退休职工计生一次性奖励政策

  (一)中省在宜企业

  1.发放依据:《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省在宜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计生领文〔2013〕8号)。

  2.发放对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

  3.奖励标准: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

  (二)市属企业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8号)。

  2.发放对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

  3.奖励标准: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

  (三)县市区属企业

  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方案并负责落实,奖励标准为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经费来源由各县市区自行负责。

  原市属企业下放到区成为区属企业以后退休的奖励对象,所需奖励资金由区属企业负担;下放以前退休的奖励对象,所需奖励资金由市级协调解决。

标签: 企业  独生子女  区属  计划生育  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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