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8 07:13:00
申请截止时间为9月10日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后,仍需交全年度热费的30%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据了解,我市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取标准为30%。也就是说,停止用热后,您仍需交全年度热费的30%。
三种情况不得申请停热
据了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1.非分户供热用户;
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3.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对于停暖申报,不建议边、顶、底层用户停暖;具体申报条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由供热企业判定。
再次提醒市民,今年打算供暖报停的,一定要在9月10日前及时向辖区供热企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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