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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每月最高涨344元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8 06:33:52

导读:10月11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决定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以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

  此次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344元、328元、312元、296元、280元、248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5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标签: 亲属  职工  标准  抚恤金  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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