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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6 07:13:59

导读: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四、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或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

  五、不配合政府及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不主动申报个人行程、故意隐瞒有关信息、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接受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在监测和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规定或擅自脱管的;电话随访时不配合随访人员工作,故意隐瞒个人途经或到过疫情重点地区的;

  六、进出车站、医院、商场、景区、网吧、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区域,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漫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安保、物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冲闯因疫情防控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九、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十、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十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的;

  十三、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违规组织人员聚集、未履行防疫义务引起传染病病源传播的;

  十四、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五、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凡违反本通告行为者,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10。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2022年3月29日

标签: 疫情  防控  核酸  秩序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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