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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泉州市禁燃烟花爆竹的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5 11:05:10

导读: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防治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防治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全境和泉州开发区所辖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还有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以下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四、本通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实施。违反上述规定的,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公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属地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烟花爆竹  泉州  通告  人民政府  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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