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4 10:45:03
赣州申请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第一档申请资格:中心城区户籍,在中心城区租房居住,且能够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第二档申请资格:在中心城区租房居住,能够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6760元(含)以下,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非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应在中心城区连续稳定工作,能够提供劳动合同,且按规定足额缴交同期中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补充解释】
(一)共同申请人
1.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包括:夫妻;夫妻与未成年子女或虽已成年,但因学、因病、因残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继(养)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等。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住房
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有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为产权人的住房,或居住父母、子女的住房)或租赁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含外出务工、就学、服役的直系家庭成员)计算确定。
2.已经或正在享受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棚改安置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3.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域范围内,拥有店铺、写字楼、仓库、厂房、车库等营业性非住宅或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4.因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惩戒期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5.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除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第一档的对象及下列情况外,不得申请:(1)符合《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病种,可提供由医保定点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家庭成员患病证明。(2)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或灾害,可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办(乡、镇)出具的证明。(3)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可提供离婚证和双方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且已按协议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
6.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商品房屋的房屋租赁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或区级住建部门出具。
7.集体土地上自建房等非商品房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由街办(乡镇)参照房屋租赁证明的内容,出具相关证明。
(三)汽车
1.拥有排气量超过1.6L(不含)以上,或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含)以上车辆的家庭不得申请。
2.新车购置价为新车发票中的含税价。大中型客货车除车辆登记证载明为营运车辆外,均视为普通汽车。二手车购置价以新车购置价为准,若新车发票遗失,应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证明,并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
3.申请家庭拥有大中型客货运营车辆或小型货车(皮卡)等车型,用于谋生,其运营收入已列入家庭年人均收入计算,且该车为本家庭唯一汽车的,可以申请。
4.申请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小型汽车的,不得申请。
(四)收入
1.个体工商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或拥有公司股权资产超过10万元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2.申请家庭的自有房屋因拆迁征收且为货币补偿的,提供房屋征收协议,协议载明的货币补偿款计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
3.申请家庭拥有大中型客货车辆的,其运营收入计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
(五)其他
非市中心城区户籍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情况,可视为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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