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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赣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4 04:26:57

导读: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依据发布,详见正文!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统筹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根据为职工或雇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

  (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

  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的劳动者;

  2.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

  3.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大学生村官。

  待条件成熟后,可再视情扩大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特定人员范围。

标签: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  人员  条件  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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