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3 03:09:03
衡阳市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衡阳市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车进行综合治理。现对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两轮车(不包含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已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三轮车、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严禁企业和个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严禁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入户)手续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及加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严禁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规从事营运业务,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联合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劝导和教育。
五、已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车适用《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过渡期为 3 年,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满 3 年后,临时号牌失效,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提倡广大市民不购买、不乘坐本通告所指电动车,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八、本通告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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