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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不服从隔离等情况如何处罚(襄阳市最新隔离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1 08:53:06

导读:现在社会上有个别人不服从集中隔离、集中收治,襄阳市是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襄阳本地宝为您带来襄阳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信息。

  襄阳市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对于患有新冠肺炎及疑似病者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法律依据主要有: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之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接受医疗机构集中收治、单独隔离、医学留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3.根据《刑法》第277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有期徒刑三年。

   4.根据《刑法》第330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有期徒刑七年。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接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过失)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标签: 传染病  公安机关  刑事责任  防治法  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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