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1 04:55:06
1、引进人才落户: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隆中人才支持计划”所引进的人才,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在原户籍所在地恢复户口,也可选择在就业地或人事代理机构落户;
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
襄阳籍大中专学生将户口迁到学校后,其父母的户籍地址在襄阳市辖区内发生迁移变动的,毕业后可在其父母现户籍地落户;
襄阳籍大中专毕业生在外地就业落户(含在人事代理机构落户)后,辞职回原籍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原籍。
2、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
在襄阳市区从事个体经营、独立投资、入股(合资)兴办企业,只要持有营业执照,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该企业所在地落户。
第八条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员落户:
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房改房、自建房,已经办完房屋转让过户手续的二手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购买成套商品房住宅,已经付清全部购房金额(含按揭贷款购房),因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者,实际入住半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居住满半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3、流动人口落户:
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凭劳务合同(协议)、租房合同(城镇居民有合法产权的私有住房),实际租住满半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4、除上述四种落户条件外,投靠、收养、安置、退伍、招干(工)、调动、回原籍等落户条件仍执行襄公通字[2012]63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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