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1 09:42:57
湖北消费券(普通券)微信使用指南
一、使用类型及面额
(1)商场消费券:38元、68元、128元。
首轮(中秋)、第二轮(国庆)湖北消费券(普通券)发放期间,限使用于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家电卖场、家居卖场、手机专卖店、服装鞋帽专卖店等。
(2)超市(便利店)消费券:18元、38元、58元。
首轮(中秋)、第二轮(国庆)湖北消费券(普通券)发放期间,限使用于超市、便利店、水果店、生鲜店、母婴店、鲜花店等。
(3)餐饮消费券:8元、28元、68元。
首轮(中秋)、第二轮(国庆)湖北消费券(普通券)发放期间,限使用于餐饮店(含外卖)。
备注:第三轮、第四轮湖北消费券(普通券)发放期间,消费者抢领的商场消费券、超市(便利店)消费券、餐饮消费券三类消费券不限类型打通使用,所有商户门店和经营场所不分行业类别,均可适用所有三类消费券。
二、使用方法
用户用抢领的消费券到本次活动相应行业的微信商业支付商户进行线下消费时,实际消费金额达到指定消费额度即可直接抵扣。
三、查询方法
抢领的消费券将存入微信卡包,通过微信卡包即可查看。
四、使用有效期
抢领的湖北消费券(普通券)限7日内使用,过期作废。“日”为“自然日”,使用截止时间为从消费券投放当日(含当日)开始计算的第7日24:00前。
如:9月17日20:00投放的首轮第一批湖北消费券(普通券),使用截止时间为9月23日24:00前;9月20日20:00投放的首轮第二批湖北消费券(普通券),使用截止时间为9月26日24:00前,其他时段投放的湖北消费券(普通券)依此类推。
五、使用条件
实际消费金额须满足消费券面值3倍及以上方能使用湖北消费券(普通券),每张消费券在支付后自动核销。
六、使用注意事项
1、前一轮未使用的湖北消费券(普通券)逾期作废,其额度自动滚投到下一轮资金总量中。
2、湖北消费券(普通券)需到线下实体商户门店和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并在线支付时方能使用,不得用于充值、预存等消费。
3、在各市州区域抢领的湖北消费券(普通券)限当地使用,不支持跨市州区域使用。
4、湖北消费券(普通券)可与平台和商户(机构)优惠券叠加使用,每笔消费仅限使用一张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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