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1 07:26:57
1登记对象
国家“双减"文件印发后,证照齐全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和证照不全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 的培训属于禁止性培训项目,不在登记范围之列。
2登记原则
(一) 不合条件的不登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培训机构不能登记:2020年、2021年检不合格且未整改到位的,2021年办学严重违规被查处的,已存在重大办学风险的,已停止办学的培训机构。
( 二 ) 机构类别不兼容。培训机构办学内容在学科类和 非学科类中只能选择一类。
( 三 ) 培训内容不增加。原办学许可已经明确的办学内 容,登记过程只能减项,不能增项。
( 四 ) 核心事项不变更。培训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核心事项登记前后保持一致。此条只针对本次登记过程。
(五) 规范之前不得招生。培训机构在完成规范登记前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3登记方式
重新审核登记分为审核、登记、审批
审核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办学许可证、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 原有登记业务范围继续办学。
登记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行政审批或教育部门 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 转为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以下简称"营改非")。
审批对象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转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以下简称"学改非") ;现有证照不全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4登记程序
(一) 第一阶段审核登记和审批程序(只面向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向所在县(市) 区教育局提交工作方案和《襄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登记意向及审查表》(见附件1) 一式两份。各地教育部门根据培训机构提交的资料,会同相关部门对办学场所消防进行检查,并组织专班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将检审通过的机构名单汇总后函告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培训机构办理重新审核登记和审批的依据。各县(市区) 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各地教育部门的函告结果开展"营转非”和"学改非"工作。
01继续办学(非营利性学科类) :
履行审核程序。此类机构无须重新履行非营利性机构登记手续,但应根据"双减" 政策要求,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补交50万验资货币资金(按旧标准已经交纳的不再新交)、开设资金监管专户后,由各县(市区) 民政、教育部门集中开展查验,查 验通过后依法依规继续办学。查验合格名单抄送教育部门。
02变更办学性质("营转非") :
履行重新登记程序。按照"逐个办理、引导登记"的要求,依据各地教育部门审查同意的"营转非"培训机构名单,由各县(市区) 市场监管部门引导培训机构办理原营业执照的注销,注销完毕后,由行政审批部门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单位登记证书,验资金额不少于50万元货币资金。行政审批部门对此类机构不再进行现场勘验。
03变更办学方向("学改非") :
履行重新审批程序。按照"同审联批、先批后交、交后规范"的要求,由各县(市 区) 行政审批部门先收缴拟改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再参照《襄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各县(市区)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对该类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主管部门、机构名称等进行变更。按照省委、省政府"双减"文件中分类管理要求,艺术、体育类主管部门为文化和旅游部门,科技类主管部门为科技部门(具体分类见附件2) 。
04自行停办:
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个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的,直接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营利性培训机构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以及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的规定,完成清算后,再向审批部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市场监管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二) 第二阶段审批程序(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本阶段仅受理有证无照、有照无证的非学科类校外机构,对于场地、教师资质、培训活动过程有特殊要求或开展高危竞技体育培训的机构,对拟新举办的机构在相应主管部门明确设置标准后再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审批。
01有证无照的:
市场监管部门在查验办学许可证后,颁发营业执照或由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
02有照无证的:
各县(市 区) 行政审批部门依规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年。申请非营利性的同步变更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业务范围、主管部门、机构名称。申请营利性的由各县(市区) 行政审批部门将名单抄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经营范围、机构名称后换发新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办理注销后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
对 于 第 一 阶 段 继 续 办 学 、"营 转 非"、"学 改 非",第二阶段审批通过的培训机构,在完成相应登记和审批后应到银行开设唯一资金监管专户,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培训机构章程、理事会成员、招生简章等内容的备案,交办学许可证副本和资金监管专户开户回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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