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30 01:20:04
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公告[2022]1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水环境,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 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生态保护,规范我县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根 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财税〔2014〕1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南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南阳市住 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南阳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宛价〔2018〕38号)等文 件规定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新野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 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在新野县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依据和标准:
依据宛价(2018)38号文
1、居民用水0.85元/吨;
2、非居民用水1.20元/吨。
三、征收方式: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四、征收机构: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新野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
五、征收时间:自2022年3月1日开始征收。
六、管理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七、法律责任: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停止排水,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新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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