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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关于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09-30 04:51:03

导读:禹州市决定自2021年12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详见正文。

  关于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2021年第16号)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一步落实落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切实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按照许昌市相关要求,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21年12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一)瞒报28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境外旅居史、病史、密切接触史的人员;

  (二)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来(返)禹未及时报告或未落实隔离管控措施人员;

  (三)未按要求严格执行居家医学观察管控措施,居家医学观察期间私自外出活动的相关重点人员;

  (四)未设置发热门诊,违规接诊发热患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举报方式

  如发现上述情况,广大市民可如实将被举报对象姓名、身份信息、现详细居住址,医疗机构名称及地址等信息,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电话举报(联系方式附后)。

  三、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500—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同一线索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首位举报人。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一)举报未主动报备有中高风险地区、境外旅居史人员的,私自接纳、容留上述人员隐瞒不报的,经查证属实每条线索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违规接诊发热患者的,经查证属实每条线索给予 500元人民币奖励。

  (三)举报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等有密切接触史未报告的;违反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期间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经查证属实每条线索给予1000—2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举报人提供重要信息,有效阻止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消除重大隐患的,经查证属实每条线索给予2000—5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报告或者转诊的发热患者,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给予该村卫生室或个体诊所5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相关要求

  (一)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详细记录举报信息,并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三)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经群众举报查实的人员,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各项费用自理,根据违规违法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举报电话

  禹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374-8880383

  2021年12月26日

标签: 疫情  防控  指挥部  线索  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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