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6:10:01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为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250403101,详见附件。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5元/次,其中,项目最高价格5元/次,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三、群众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挂号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四、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专项集中采购结果已挂网执行。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按规定在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对于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紧急所需、线上一时难以满足供应的,医疗机构可线下联系生产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临时采购,临时采购完成后按规定及时在采购平台进行登记。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医疗机构抗原检测试剂采购供应情况督导,建立供需对接和供应质量情况通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满足疫情防控需求。
五、费用保障。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目录管理,按参保地现行核酸检测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未参保人员所需经费,由就诊基层医疗机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山东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对不符合方案规定的抗原检测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国家出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保障政策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维护,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检测,及时落实政策要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3月23日起施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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