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南昌高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处罚规定(附防疫电话)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6:08:32

导读: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南昌高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公布了拒不配合执行“四验一戴”、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等行为的有关处罚规定,详见正文。

  ➤南昌高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1号

  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以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配合执行“四验一戴”

  居民出入小区(村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医疗机构、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经告知,仍不配合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测温登记,不规范佩戴口罩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阳性感染者的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阳性感染者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如实报告用工情况,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核酸检测频次,组织所属员工参加核酸检测;办公场所未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环境清洁消毒;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均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高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4月17日

  【相关内容拓展阅读】

  ☑ 南昌高新区各级疫情防控24小时电话一览:

  ,即可查看详情。

标签: 疫情  防控  核酸  拒不执行  紧急状态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jxyuer.com/news/jiaodian/19716.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jxyuer#foxmail.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江西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