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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春节期间加班费怎么算?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9 03:29:27

导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时加班费计算公式:

  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加班天数×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加班天数×300%

  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按目前洛阳城市区最低工资2000元/月计算:

  2月1日至3日的加班工资是平时的3倍

  每日工资=工资基数÷21.75×300%

  即:2000÷21.75×300%≈276

  1月31日、2月4日至6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是平时的2倍

  每日工资=工资基数÷21.75×200%

  即:2000÷21.75×200%≈184

标签: 工资  基数  劳动者  加班费  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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