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9 12:45:36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0年度第一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洛政通〔2020〕23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龙门园区龙门石窟街道龙门社区集体农用地0.5842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龙门唐韵小区项目、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现状路。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龙门园区龙门石窟街道龙门社区集体农用地0.5842公顷,全部为园地。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住宅(安置房)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17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88.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10.238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68.3514万元、社会保障费用41.8871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68.3514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41.8871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按龙门园区管委会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龙门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地址:龙门园区文保中心358室,电话:65982880)。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龙门分局(地址:龙门园区文保中心358室,电话:65982880)。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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