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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育儿假具体规定(邢台市产假)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8 11:57:32

导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标签: 产假  婚假  十天  国家规定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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