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7 11:56:47
广大市民朋友:
2021年11月3日,我县接到疫情协查函,告知裕华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郭某的密切接触者耿某某在我县的行程。经我县疾控中心调查核实,现将此人的行程轨迹公告如下(公告内容为流行病学调查询问得知):
10月25日14点多从石家庄运河桥客运站乘坐石家庄至文安县的大巴车于17:20到达文安县。10月25日20:40—21:30在济州岛韩国料理(文安县丰利路溢泽花园东北侧约150米)用餐。10月25日18:20至10月28日14:30在速8酒店(廊坊文安丰利北路店)住宿。
10月27日16:28—16:59到文安县明珠超市(东关店)购物;18:10—19:06在壹捞百味蘸料火锅店(文安店)一楼大厅就餐。
10月28日14:54—10月30日11:50在澜悦酒店(文安县丰利路292号)住宿。10月28日16:17-16:37在酒店附近莹莹发艺洗发。
10月30日12:20—12:56在澜悦酒店附近冰城外婆吃焖面,13:30打车(现金付款,车牌照号码不详)去文安县客运站,14:30乘坐文安县到石家庄的大巴车返回石家庄(车牌照号码冀A9085V)。
密切接触者耿某某已在集中隔离点落实集中隔离管控措施,两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以上具体情况,请以上时间段内与耿某某有共同行程轨迹的人员落实如下防控措施:
1.第一时间与文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联系进行登记,配合做好防控管理和核酸检测。
2.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居家不外出。
3.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拨打120到县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就诊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认真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共同筑牢健康安全防线。对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政策,引发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电话:0316-8658998(文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安县应对新冠肺炎疫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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