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7 02:58:30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市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2019〕89号)以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精神,经市政府15届第44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将我市中心城区(路南、路北、高新区,下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形式
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分两种形式:一是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二是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1.实行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一律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3.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二)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4.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5.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6.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
二、收费管理权限
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的规定,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市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开发区、管理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停车设施区域划分:中心城区划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
1.一类地区:龙富南道→陡河→南新道→建设路→南湖大道→站前路→长宁道→光明路→龙富南道外侧的合围区域。
2.二类地区:市中心城区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旅游景区、医疗机构、车站和计次收费停车设施不分地区类别,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按区域分别定价。
(二)停车时段划分
1.医疗机构停车设施:收费时段划分为昼间和夜间,昼间时段从早7:00(含)至晚20:00,夜间时段从晚20:00(含)至次日早7:00。
2.道路泊位和其他停车设施:收费时段划分为昼间和夜间,昼间时段从早7:30(含)至晚21:00,夜间时段从晚21:00(含)至次日早7:30。
(三)车型划分
(四)收费标准
1.计时收费停车设施
(1)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
①经交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②车站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③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④医疗机构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地面(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地面(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市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医疗机构地面(地下)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执行统一收费标准。
⑤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
(2)其他类型机动车收费标准
中型机动车按照小型机动车的1.5倍(含收费上限,下同)收取停车费,大型机动车按照小型机动车的2倍收取停车费,摩托车、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下同)按照3元/车次收取停车费。
2.计次收费停车设施
计次收费仅限于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停车设施。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时收费。
(五)计费规则
计时停车设施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全天收费上限以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四、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减免政策。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规定的政府定价。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移走的车辆形成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为了鼓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普通电动汽车进入停车设施充电的,免费停放时间为1小时,1小时以后按照普通机动车停车费标准执行;电动出租汽车进入停车设施充电的,免收停车费。
上述减免政策适用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
五、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为市中心城区,其他各区(开发区、管理区)旅游景区、医疗机构、车站停车设施停车收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按照市中心城区二类地区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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