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7 01:55:45
唐山市公安局
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深入开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线索,确保有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涵盖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 根据举报,查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查获非法制造、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查获重大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二) 破获重大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用于制造烟花爆竹的爆炸物品案件的,经市局分管局领导批准,视情给予举报人重奖。
第四条 奖励基金的管理。奖励基金由办案单位结合本单位警保部门具体落实。
第五条 奖励基金的申请与办理。由具体办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奖励审批表,打击处理法律文书,受奖群众举报、谈话记录,受奖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由治安部门建档汇总报分局分管治安、警保的局领导审批后发放奖金。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办案单位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一) 公安机关已核实或侦办的;
(二) 举报人为公、检、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 同案人检举的;
(四) 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情况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举报人被骚扰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要各司其职,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公布奖励办法,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及时兑现奖励,确保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2532000;2532023
各县(市、区)举报电话以各自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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