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6 06:22:09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贴和待遇:
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并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伤残、死亡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发放一次性救助金,购买住院护工补贴保险,开展健康体检等,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
公办养老机构以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
(一)在扶持产业发展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三)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
(五)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
(六)对独生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七)对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六条 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家庭,按照规定继续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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