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6 05:54:5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内电动车管理。
现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4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互联网电子邮箱,Email:fz8166830@163.com;
2.邮政寄送,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518号收件人: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邮编:056001。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邯郸市主城区(包括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符合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5km/h且不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 标准的机动车。电动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适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
三、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四、电动车禁止私自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
五、注册登记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应为符合工信部许可生产条件,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不符合依法登记条件,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属于违规电动车。
六、违规电动车在公共区域内停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严禁电动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违者由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八、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车。生产违规电动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管理;销售违规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发布之后购买的违规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发布之前(含本日)购买的违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22年X月X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违规电动车,采取限时限行管理措施:
(一)限行时间:每日早7:00至晚20:00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限行区域: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限行;东环路(人民路至邯临路,含本路)以东,人民路(东环路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北,邯临路(东环路至京港澳高速桥,不含本路)以南,联纺路(京港澳高速桥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北,秦皇大街(人民路至联纺路,含本路)以西,京港澳高速公路(联纺路至邯临路,不含本路)以西区域范围内限行。过渡期间,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对在用的电动车辆应当统一编码、统一涂装、统一喷涂专用标识和监督电话,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逐步淘汰在用违规电动车。
十、自2023年1月1日起,邯郸市主城区范围内全天禁止违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十一、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本通告自2022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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