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6 02:22:00
为严格落实全区疫情封控期间各项封控措施,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疫情封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全区疫情防控、封控规定,严格落实相关封控管理措施。
二、禁止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紧急就医等需要的除外。交通管制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三、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封控管理区域内人员擅自出户,离开居民小区/自然村(单位、场所),或者进行聚集活动;
(二)违反隔离管控规定,故意破坏门禁、封条、警戒带擅自出入;
(三)拒不遵守全区道路交通管制规定,逃避道路交通管制,或在道路交通管制卡口,辱骂、殴打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交通部门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四)在医院、隔离点等救治隔离场所,或者居住小区、单位等其他场所,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五)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车辆通行证、工作人员应急通行证等证明文件;制造、贩卖假冒伪劣医疗、生活等防疫物资;
(六)编造、故意传播涉疫虚假信息;假借流调、购买防疫生活物资等名义实施网络电信诈骗;
(七)拒绝接受全区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组织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
(八)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拒绝按规定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等人员拒绝按规定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
(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人员,符合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标准,拒绝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全区防疫措施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齐心协力、共同战疫,维护好疫情防控、封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为早日取得疫情防控全面胜利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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