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08:36:01
致全县流动人口、出租房东和用工企业的一封信
亲爱的朋友们:
鉴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为了保护公众、您及家人的健康,根据县委、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一、快速申报登记是流动人口应尽的义务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凡来文成县的流动人口,应当第一时间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二、全面开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绿色通道
为最大限度方便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让流动人口少跑腿,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申报居住登记:
1、通过“浙里办”APP进行网上在线办理相关业务;
2、通过微信公众号“温警在线”进行自主申报登记;
3、现场登记办理。急需现场办理的,可以与居住地派出所实时预约。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物业服务企业的分内之责
(一)出租房屋房主和房屋中介的责任
1、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电话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2、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期限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社会各行业的责任
1、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期限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期限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四、文成公安流动人口登记服务电话(区号0577)
大峃派出所:59015323
珊溪派出所:59006863
玉壶派出所:67791065
南田派出所:67761023
峃口派出所:59003350
黄坦派出所:67721110
西坑派出所:59003402
百丈漈派出所:59003385
巨屿派出所:59003328
周壤派出所:59003895
文成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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