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03:22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前期规划统一建设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包括居民住宅区、商业区、产业园区、办公集中区、群租房密集区等),适用本指引。
二、责任主体
由各区政府牵头,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居)委会配合,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开展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工作。
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会同建设单位按本指引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的建设工作。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属地村(居)委会指导在管物业服务企业会同建设单位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对既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包括开放式居住区),由村(居)委会会同建设单位落实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移交其管理)。
对商业区、产业园区、办公集中区、群租房密集区等项目,由属地村(居)委会组织相关业主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落实相关工作。
三、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流程
(一)需求调研
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牵头,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单位及建设单位配合,对辖区电动自行车底数进行摸查统计,摸清电动自行车现保有量、已建成的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需要增设的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数量等。
(二)制定方案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单位、村(居)委会配合建设单位提供小区图纸资料,协助建设单位现场勘查、选址、确定停放充电点位数量等工作,并确定出资、经营、后续管理模式,形成《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经营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应符合厦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相关技术要求,并听取消防、供电、执法、市政园林、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
(三)公示公开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及相关业主单位将拟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建设单位资质情况、《方案》等资料一并在项目公共区域进行公示,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业主可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异议,对业主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相关业主单位及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好与业主的沟通交流工作,如异议成立,应进一步完善方案后重新公示。如在重新公示期仍收到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进行表决,表决同意后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四)签订协议
对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对无物业企业及业委会的居民住宅区、商业区、产业园区、办公集中区、群租房密集区等项目,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相关业主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场所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运维、运营、管理责任等内容。
(五)资料留存
在施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该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征询资料、《方案》、建设单位运营承诺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协议、公示公开资料等。
(六)施工建设
按照确认后的建设方案,由建设单位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七)检查验收
完成施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业主代表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后期管理
(一)运营企业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承担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维护保养队伍,加强对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登记,对故障情况应及时响应并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维修;同时做好充电现场的引导服务和咨询投诉处置,确保充电停放场所安全、规范运营。
(二)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单位、村(居)委会应督促运营企业履行职责,并不定期开展住宅小区内电气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发现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存在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报运营企业维护保养,同时上报消防、城管部门。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单位、村(居)委会及运营企业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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