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3 12:10:13
2022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政策全解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共包括普惠性纾困、工业稳链、餐饮业纾困、零售业纾困、文旅业纾困、运输业纾困、外贸企业纾困、农业纾困与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等九方面47条政策。
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加大留抵退税力度。
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解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电话:12366)
2.加大中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力度。
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解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电话:12366)
3.加大服务业税费减免。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继续按照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加计抵减额,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其中,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为1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为15%。(解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电话:12366)
4.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明确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纳税人所属2021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享受疫情减免优惠的,可在2022年5月征期申报享受。(解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电话:12366)
5.减轻企业社保负担。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按0.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至90%。(解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解读人:李峻,电话:89186239)宁波目前推出新市民综合保险,及灵活就业人群可购买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下步将进一步探索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更好满足新市民的金融需求。(解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解读人:张媛冬,电话:89292381)
6.做好涉企收费减免。
按规定继续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继续实施涉企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解读人:方建妃,电话:89388296)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降低服务业市场主体经营成本。(解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解读人:楼东玮,电话:87058426)
7.缓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保留企业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其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解读单位:市医保局,解读人:于金鹏,电话:89382664、12345)
8.缓缴住房公积金。
本次阶段性缓缴的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缴存单位可在每月1-18日申请办理缓缴业务,审核通过的,最长缓缴时间从申请当月到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自动恢复正常缴存,并一次性补缴缓缴期按规定应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解读单位:市住建局,解读人:徐勇、郑凤,电话:89180752、89180753)
9.降低企业用水用能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用水、用气等“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3个月内补缴。纳入“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及政府通知暂停运营、场所关闭等情形的企业,可视为确有困难,向缴费单位申请延迟补缴水费气费,所欠费用可在“三区”范围解除后或恢复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补缴。(解读单位:市国资委,水费缓交解读人:陈博超,电话:18867628311;气费缓交解读人:张建军,电话:89289840)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现货市场运行时,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积极探索集团采购。(解读单位:市能源局,解读人:陈正东,电话:89382853)
10.减免经营用房租金。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区(县、市)行政区域,再减免3个月租金。若最终承租户在2022年租期不满1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国有经营用房是指产权为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有的房屋,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不含土地和住宅。(解读单位:市国资委,解读人:姚晓萍,电话:89183744)
11.补贴企业防疫支出。
根据市疫情防控办公室确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文化娱乐(包括网吧、影剧院等)、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包括出租车、网约车)、建筑业、民办养老、教育机构等领域重点人员参照核酸检测重点人群“应检尽检”政策,到全市指定的核酸检测点进行免费检测,检测所需经费由市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并由区(县、市)卫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与核酸采样点结算。(解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解读人:崔杰,电话:89189370)
根据《浙江省工业企业进口物品常态化疫情防控操作规程(试行)》,有进口物品的工业企业在进口物品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按要求进行物品及环境的核酸检测,按规定对进口物资进行核酸检测的工业企业,予以检测等费用50%的补贴,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解读单位:市经信局,解读人:吕咏,电话:89292023)
12.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鼓励企业根据生产需求,组织开展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对按规定自主开展培训的企业,给予600元/人的补贴。岗前培训对象为与企业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新录用员工,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
支持受疫情影响期间停工半停工的各类企业,对职工(含在本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补贴采取直补企业方式,不补个人或培训机构。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培训费用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不超过800元。线上培训成本可按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的时长、开发费用、培训运营成本等因素核定,或可按企业购买线上培训平台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发票凭证核定。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解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解读人:王蓉,电话:89186157)
13.加强企业信贷支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号),自2022年起,人民银行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解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解读人:楼东玮,电话:87058426)
14.加强融资担保政策扶持。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持续优化宁波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聚合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力量,加大对相关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指导市融资担保、市农业融资担保机构研发助企纾困专项融资担保产品,单列担保额度,主动下沉服务,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引导相关机构减费让利,对符合要求的业务,市级机构担保费用不高于0.5%,鼓励全免;全市政府性机构担保费用控制在1%以内,市融资担保公司对50万元以下相关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实施金融机构争先进位绩效评价工作,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与资源,引导和激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机构帮扶企业纾困解难积极性。具体事项可向市融资担保公司、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和各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咨询。(解读单位:市财政局,解读人:唐文波,电话:87270757)
15.加快消费市场复苏。
根据2022年宁波市“欢乐红五月·你消费我助力”消费促进活动方案,重点向餐饮、旅游、文体等行业倾斜,本期消费券市级财政投入1.5亿元,各区(县、市)和前湾新区、高新区财政共投入1.255亿元,发券平台配资让利4000万元,总投入达到3亿元以上。发券活动于4月28日正式启动,5月1日前全部投放,未核销的余额后续轮转发放。(解读单位:市商务局,解读人:郑家成,电话:89387122)
16.加快政策扶持资金兑现。
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加快涉企政策资金兑现进度,力争上半年涉企政策资金兑现进度达80%。
工业稳链扶持措施
17.延续实行阶段性制造业税费缓缴。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2022年2号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6个月。对于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2022年2号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可缓缴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解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电话:12366)
18.畅通产业链供应链。
积极应对新冠疫情风险,制订完善工业企业新冠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和疫情期间产业链供应链运输保障工作方案,建立专班化运作机制。(解读单位:市经信局,解读人:吕咏,电话:89292023)
19.加强企业用电精准管理。
对能效标杆水平工业企业和“亩均论英雄”改革综合评价A、B类企业,予以合理用电、用能统筹保障;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连续生产企业合理用电需求。(解读单位:市能源局,解读人:陈正东,电话:89382853)
20.扩大制造业投资。
市县两级加大对产业投资项目的扶持力度,简化优化审核备案流程,对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加快项目验收和资金兑现进度。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发挥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专项推进机制,强化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协调解决项目重大问题和共性困难,推进项目建设提速提效。(解读单位:市经信局,解读人:吕咏,电话:89292023)
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21.降低电商平台参与者经营成本。
本项政策受益对象主要是生活服务平台上线商户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户等。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属区(县、市)的中小商户,实行平台佣金减半且每单1元封顶,优惠时间从当地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至解除封控后1个月;对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日均用户实付交易额下降超过30%),实行平台佣金5%封顶,优惠时间从2022年3月持续至2022年12月底;鼓励平台针对困难中小商户提供“外卖管家服务”等线下上门服务。具体以平台政策为准。(解读单位:市商务局,解读人:萨拉木,电话:89387096)
22.减收部分设施检测费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文件,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范围为全市所有的餐饮住宿企业。(解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周威贝、王琰萍,电话:87356241)
23.统筹用好各类市级专项资金。
由市商务局研究具体的实施方案,重点在餐饮企业投资及改造提升,对被认定为钻级餐饮、绿色饭店和老字号的企业,总部落户宁波的国内外知名餐饮连锁企业给予奖励支持。(解读单位:市商务局,解读人:王学昊,电话:89387126)
24.拓展餐饮企业服务渠道。
由市商务局研究具体的实施方案,对老年人设立专项服务餐饮企业或在社区开设为老年人服务餐厅的企业,根据投入情况给予一定补贴。(解读单位:市商务局,解读人:王学昊,电话:89387126)
25.减轻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暂缓调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调整时间延至2023年4月1日。(解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解读人:金伟松,电话:87197789)
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6.激发新型消费潜能。
本项政策受益对象主要指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包括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网络直播经济机构(MCN)、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等。对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产业集聚区、基地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园区入驻企业租金减免、公共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单位补贴等;对符合条件的网络直播经营机构等,给予300万元到1000万元的分档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本地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等,给予50万元到500万元的分档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等,给予100万元到800万元的分档补助;对本地企业首次获得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小红书、微信等直播平台认定的专业服务商,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解读单位:市商务局,解读人:萨拉木,电话:89387096)
27.推动信贷精准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解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解读人:楼东玮,电话:87058426)
28.开拓多元融资渠道。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解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解读人:楼东玮,电话:87058426)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解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解读人:杨韬,电话:89185918)
文旅业纾困扶持措施
29.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解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解读人:李哈曼,电话:89181321)
30.支持旅游行业业务开展。
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公务、会务、工会、会展、党员教育等各类活动,以及职工疗休养、春秋游、研学活动,均可委托旅行社代理服务,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解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市总工会、市教育局。解读人:市文广旅游局李哈曼,电话:89181321;市总工会董海哨,电话:89189272;市教育局张龙富,电话:89186092)
31.加强银企合作。
指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以及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征信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没有不良记录的A级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等级民宿、演艺娱乐、广播电视、动漫游戏、网吧等文旅企业(经营单位),引导金融机构对上述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解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解读人:邝菁琛,电话:8918134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星级以上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解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解读人:楼东玮,电话:87058426)
32.减免基础服务费用。
由宁波华数提供有线数字电视接入服务的宾馆饭店(民宿客栈),其2022年1-3月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减半收取;2022年承担隔离防疫任务的宾馆饭店(民宿客栈),2022年1-6月份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全免。非宁波华数有线电视覆盖区域,由当地政府制定政策或参考《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执行。(解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解读人:邝菁琛,电话:89181344)
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3.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铁路、航空企业2022年2月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此前应暂停但已预缴的增值税,可按规定申请退还。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执行。对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款。(解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电话:12366)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解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解读人:楼东玮,电话:87058426)
34.落实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收费政策。合法装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按1.4元/车公里计算(定额收费的路段按4类货车标准计算),并统一实行六五折优惠。省属及市、区(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浙江省发行的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八五折优惠。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非现金支付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单卡用户)和人工收费车辆不享受优惠政策。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对集装箱货运实行“白名单”管理。(解读单位:市交通局,解读人:陈元元,电话:89189048)
35.优化客运补助。
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巡游出租车、公交运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支出。(解读单位:市交通局,解读人:林思乡,电话:89189019)
36.支持航运业扩量提质。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根据《若干措施》精神,按照相关文件的航运业政策条款,联合下发关于继续执行航运业扩量提质政策。(解读单位:市交通局,解读人:柴勇,电话:89382513)
37.降低道路货运运营成本。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安装使用(含新装、更换)北斗导航车载终端的营运货车,给予一定设备及运维服务费用资金补贴,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将联合出台相应政策细则。同一车辆不得重复享受政策。(解读单位:市交通局,解读人:柴迪波,电话:55225285)
外贸企业纾困扶持措施
38.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支持。
本次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支持,主要通过“甬贸贷”融资业务实现。“甬贸贷”实行白名单制度。上年度有进出口实绩,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或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宁波市外贸企业都可以申请。申请可以通过承办银行线下申请,也可以在“甬贸贷”线上平台申请。本次调整将“甬贸贷”单个融资主体贷款的保障金额提升至800万元。进一步提升银行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不良率容忍度,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力度。(解读单位:市商务局,解读人:张阳松,电话:89387147)
39.加大跨境电商和海外仓支持力度。
根据《宁波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甬跨境办〔2021〕1号),在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规模,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内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地区发展和海外仓建设运营贷款贴息。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根据《若干措施》精神,联合下发相关政策细则予以执行。(解读单位:市商务局,解读人:王凉,电话:89387292)
40.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内销规模。
根据《若干措施》精神,对上年度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当年实现国内商品销售额比上年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企业国内销售额年增量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解读单位:市商务局,解读人:丁会雨,电话:89387132)
41.加强企业参展支持力度。
在2022年,对宁波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的20个国内重点展会,给予每个展位展位费50%、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最多补助2个展位。(解读单位:市商务局,解读人:严志远,电话:89387130)以临展方式参加第三方平台线上展览的企业每家每平台支持不超过总费用的50%,且每场最高不超过2500元,每平台最多支持两场临展。以年费方式参加第三方平台线上展览的企业每家每平台支持不超过总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已申报年费支持的企业同时可申报以临展方式参展支持。每家企业全部线上展会支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解读单位:市商务局,解读人:马建萍,电话:89387085)
农业纾困扶持措施
42.稳定猪肉供给。
对全市承担2022年省能繁母猪保有任务的规模生猪养殖场,市级财政按照每头能繁母猪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补助数量不超过2022年省里对宁波市能繁母猪保有任务数。(解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解读人:苑志朋,电话:15957874918)
43.强化蔬菜保供。
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每亩速生蔬菜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落实补助资金,全市列入速生蔬菜应急生产计划的速生蔬菜生产基地均可享受政策。(解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解读人:贾红军,电话:13967878528)
44.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
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对投资(冷链运输车辆、冷链物流装备、全程温度监控设备、信息平台)达到300万元的冷链物流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解读单位:市服务业局,解读人:胡鸿志,电话:89186818)
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45.深化企业“三服务”。
开通“绿色通道”,对企业原材料、零部件、整机装备等进口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进一步推广进口货物“提前申报”“船边直提”等通关模式;实施第三方采信制度,对进口汽车和部分涉及CCC验证的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和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解读单位:宁波海关,解读人:何淼磊,电话:89090698)
适用范围
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外贸企业、农业企业等,部分政策适用对象包含个体工商户。
执行标准和期限
各项政策将由各部门根据《若干措施》制定具体细则或操作办法。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规定措施已明确施行时间的,从其规定;与其他同类政策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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