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2 05:29:16
洪泽区禁放范围:古堰路(含)、350省道、巢湖东路、205国道(不含)、太湖路(含)、348省道合围的区域内及洪泽湖高良涧船塘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3.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全市查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4.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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