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2 12:46:55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如果单位停缴或者少缴职工缴存公积金,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了侵害。
遇到这种情况,职工首先应当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向单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位拒绝接受职工的主张,职工可持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投诉请求进行调查协调。
如果单位缴存确有困难的,要求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缓缴或者缓调手续;如果单位有能力而不缴的,要求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将通过行政救济求得问题的解决。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的权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救济必须依靠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才能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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