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2 04:05:26
补贴对象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受理条件
①就业困难人员;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并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
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专门岗位,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的属性。
【拓展内容】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后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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