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1 06:08:41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委(经发局)、公安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城区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号)《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知如下:
一、规范停车设施收费管理形式
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停车收费机制,有序放开形成充分竞争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主要指:1.依法施划的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
2.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
4.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
5.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除(一)项以外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配建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城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区域划分
建立健全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交通拥堵状况、停车设施服务条件和成本、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对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进行动态调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市区内环高架桥下空间均定为道路停车泊位二类区域。
具体划分详见附件。
三、严格落实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
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区)、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停车设施、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实行停车服务差别收费。
1.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
2.实行计次收费的停车场,按车辆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对应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计次收费;每次时限为12小时,超过12小时重新计次;对停放横跨两个时段且不满1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计费。
3.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按车辆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对应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实行连续累计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1)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的,其中第一个时段免费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免费停放顺延至下一个时段累计满30分钟后,按照下一个时段的计费标准,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累计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的,其中第一个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计费时间不足30分钟的,按照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而后按照下一个时段的计费标准,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累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管理要求
1.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停车场投入使用5日前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进出口及醒目位置设置规范化的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分3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采用绿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采用黄色公示牌。
2.收费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对停放时间30分钟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含计次收费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和收费的路段、时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在保证交通顺畅的前提下,住宅区停车设施不足的周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周边居民实行包月收费等优惠政策,具体由市城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4.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停车场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应当符合《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依法设置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按照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同区域、类型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
5.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且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明显标志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应急指挥车等应当免费。机动车车型按照公安部行业技术标准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实行免费停放(应主动出示随身携带的残疾人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对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车辆停放实行减半收取(不含当日收费最高上限),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除外。6.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分为两类:一类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收费主体,直接收取的停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另一类为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停车泊位经营权的,经营权转让收入属于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以上两类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统筹用于支持发展公共交通及停车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不能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7.收费停车设施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计量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8.违反本通知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乱收费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9.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车主承担。
10.本通知适用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应参照本通知规定,规范本辖区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并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管局审核后执行。
11.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淮价管[2017]27号)《关于调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及完善残疾人车辆免费停放政策的通知》(淮城管发[2020]97号)《关于清江浦区越河路道路停车泊位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淮发改办[2021]17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淮安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
2.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定价及公共停车设施政府指导
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医院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景区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6.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示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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