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1 01:29:57
2022年9月20日嘉峪关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完整高效的新冠疫情多点监测预警机制,切实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早期预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疫情防控措施:
一、全市各经营主体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提醒监督入场人员扫场所码,查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
二、全市居民(市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外籍人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村居、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履行扫场所码,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提供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义务,不得扰乱防疫秩序。
三、全市居民应当定期参加核酸检测,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各经营主体单位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
四、全市来嘉返嘉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涉疫信息,如实填报“嘉快办”,并向目的地社区(村)提前3天报备,不得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信息。
五、药品销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药品,要严格落实购买“四类药”实名登记,并将信息推送社区管理。
六、各经营主体单位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须提前24小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履行手续查验、专车运输、专柜销售、相关从业人员核酸每日1检义务。
七、各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药店(医疗器械)、沿街门店等场所落实通风消毒、佩戴口罩、扫码登记(“一扫三查”)等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查验72小时或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排查出异常人员报所在社区。
八、各经营主体单位应当配合消杀工作,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的,经劝诫劝阻应当即知即改。
九、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禁止违规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
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需暂停营业活动的,各经营主体单位不得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举办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须报备审批,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30人以上聚集性活动的,参加人员须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经分管市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提前向市疫防办报备。
违反以上疫情防控措施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批评教育,劝阻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嘉峪关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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