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0 05:12:16
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前期暂停营业的文化、体育、旅游、娱乐及其他生活服务场所,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街道现场查验审核批准后,方可有序恢复经营活动。开放场所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执行人员预约限流,实时接待量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
二、按照“非必要不举办”原则,严格控制展会、庆典、培训等活动,暂停举办50人以上的聚集性餐饮活动。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主办方必须严格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规模超过50人的,活动主办方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报批,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范要求报送市防控办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活动举办期间,属地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责任。
三、药店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和实名购买登记的基础上,可恢复线上线下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疫情监测药品。如发现发热等异常症状人员,要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告。
四、养老机构、福利院、护理院等重点场所,继续实行封闭管理。诊所、门诊部、村卫生室等前期已经有序恢复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感染防控,落实预检分诊等措施。
五、各类经营场所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必须按以下要求落实到位。
1.各类经营场所按规定设置卫生防疫监督员和消毒专员,做好从业人员日常健康监测和场所消毒、环境卫生清洁、通风等工作;
2.主动申领应用本单位场所码,并严格落实“体温必测、口罩必戴、行程卡必查、场所码必扫”等防控措施,同时为无智能手机人群提供扫“个人码”服务;
3.所有人员上岗前,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双码”无异常并完成新冠疫苗加强接种。营业期间,严格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并按频次进行核酸检测。
六、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指导监管力度,强化常态化巡查检查,按照行业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督促经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对执行防控措施不到位、落实防控要求不严格的场所,一经发现立即熔断,坚决关停。因管理疏漏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严格履行自我管理责任,进入各类经营场所时,自觉遵守防疫要求,主动配合测温、查验、扫码等防疫管理,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符合新冠疫苗接种条件但暂未接种的市民,应自觉主动接种疫苗,接种疫苗后仍须注意个人防护,牢记防疫“三件套”(出门戴口罩、保持社交1米距离、勤洗手做好个人卫生)和“六还要”(口罩还要继续戴、社交距离还要留、咳嗽喷嚏还要遮、双手还要经常洗、窗户还要尽量开、共餐还要公勺和公筷)。
本通告自4月26日0时起施行。我市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国家、省、泰州市相关要求,及时动态调整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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